申请条件 |
1.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常住户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年,被投靠人属“双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一并申请; 5.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3)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随迁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下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 (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 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4.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招调通知书》(《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各1份; (2)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3)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4)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①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②原籍婚姻登记机关为达到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③原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5)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 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需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 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6)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中文翻译件; (7)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8)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事厅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
材料要求 |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提交原件。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当事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
具体程序 |
1. 被投靠人或成年申请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区(新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 2.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收养子女入户的 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出生医学证明》真伪存疑,申请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 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被投靠人或成年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 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 片回执(16岁以下申请人自愿提供)、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3岁以下自愿提供)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16周岁以上申请人 需本人办理,同时申请居民身份。随迁收养子女、双胞胎子女的,随迁人需到场摄像。 4.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或使用骗取、伪造的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已经入户的,注销户口,回原籍复户。 |
申请条件 |
经昆山市公安局批准的随迁入户申请人员。 |
申请材料 |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 4.被投靠人户口簿; 5.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对入户材料进行核对,确认印章、签名完整,《准予迁入证明》与《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一致(已做技术鉴定的,核对技术 鉴定证书申请人相片、相关鉴定材料与入户申请是否为同一人)后当场办理入户。 |
材料要求 |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及监护人及其他子女页,集体户口簿只需提交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临时身份证可代替身份证予以受理,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 |
具体程序 |
派出所经办民警需核对入户材料,确认材料齐全、印章及签名完备、《准予迁入证明》与《户口迁移证》一致,当场录入入户人员信息,对申请人现场摄 像,采集实际居住地址、手机号码,录入迁移证号和归档单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签发户口簿,办理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自愿办 理)。 |
申请条件 |
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应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
申请材料 |
(一)迁入单位集体户
1.申请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属丧偶的,收取死亡证明材料;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需一并迁移,并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申请人现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申请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及同意迁入意见并盖章,配偶(子女)一并迁入的,应同时注明;
(6)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办理程序
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个人申办的,本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二)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办理整户移居至新单位注册登记备案的地址。
1.申请材料
(1)新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及书面申请;
(2)新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及相关依据材料(工商信息单等);
(3)新单位房产证明;
(4)新单位出具的迁移人员名册;
(5)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办理程序
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等申请集体户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到新单位地址所在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民警审核后办理。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
材料要求 | |
具体程序 |
(一)迁入单位集体户
1.申请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属丧偶的,收取死亡证明材料;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需一并迁移,并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申请人现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申请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及同意迁入意见并盖章,配偶(子女)一并迁入的,应同时注明;
(6)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办理程序
申报人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个人申办的,本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可不到场;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二)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办理整户移居至新单位注册登记备案的地址。
1.申请材料
(1)新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及书面申请;
(2)新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及相关依据材料(工商信息单等);
(3)新单位房产证明;
(4)新单位出具的迁移人员名册;
(5)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收取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2.办理程序
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等申请集体户整户迁移的,由单位管理员到新单位地址所在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民警审核后办理。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注明注销时间,签发新户口簿,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办理身份证
|
请条件 |
本市户籍居民因居住、房产变更、婚姻状况变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事由,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市内迁移,迁至家庭户,具体包括: (1)结婚、离婚、收养情形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互相分户或并户; (2)迁至本人(配偶、子女)住宅用途房产或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 (3)配偶户口在本市家庭户,另一方户口在集体户的,应办理并户,迁入配偶家庭户内; (4)父母与成年子女相互投靠(被投靠人属挂靠成员的按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办理); (5)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 |
申请材料 |
1.迁入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在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的需提供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2.迁入配偶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收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家庭户户主因房产转让等原因办理户口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时,可携带户内成员一并迁移,并由原户主签署 《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不再收取该户内成员的身份证及婚姻法律文书,但挂靠成员与新户主有亲属关系且系统无法查询的,应收取相应关系证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迁入家庭户,办理程序: 申报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申报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 (2)在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的房屋立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产权人不需到场; (3)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 (4)迁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 (5)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6)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 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 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身份证。 |
材料要求 |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及监护人及其他子女页,集体户口簿只需提交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临时身份证可代替身份证予以受理,身份证应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反两面;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印刷号页。 |
具体程序 |
1.迁入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在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的需提供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2.迁入配偶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收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家庭户户主因房产转让等原因办理户口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时,可携带户内成员一并迁移,并由原户主签署 《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不再收取该户内成员的身份证及婚姻法律文书,但挂靠成员与新户主有亲属关系且系统无法查询的,应收取相应关系证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迁入家庭户,办理程序: 申报人根据个人情况携带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申报人非本市户籍的,需提供申报人的身份证。 关于申报人的要求: (1)在本人房产或在本人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申请人应到场办理; (2)在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的房屋立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产权人不需到场; (3)在亲友房产立户的,申请人(即户主)及房屋产权人应到场; (4)迁入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家庭户的,申请人应到场办理,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户主到场办理; (5)挂靠亲友家庭户的,申请人及户主应到场,随迁的直系亲属不需到场; (6)整户迁移应由户主到场办理。挂靠在他人家庭户内,如该户办理户口迁移,应与户主一并迁移,挂靠成员不需到场。对于迁入房产立户的,户籍民 警应联系社区民警,确认该房产有规范的门楼牌后当场核准办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当场办理,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并签名,收 缴原户口簿或在当事人页盖注销章,签发户口簿,根据当事人需要办理身份证。 |
申请条件 |
居民户口簿登记内容或电脑人口信息记录内容或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与本人真实身份不相符,并提供更正项目的相应法律事实和证明。 |
申请材料 |
一、《人口信息主项变更申请审查表》(原件1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提供更正项目(包括主项人口信息:姓名、曾用名、民族、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及户口迁入本市时间,非主项人口信息:住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职业、出生地、籍贯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
材料要求 | |
具体程序 |
一、人口信息主项变更更正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核,属区公安分局管辖的,由分局作出终审决定;属市公安局管辖的,由分局人口科审核后上报市局人口处,市局人口处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核作出终审决定;
二、人口信息非主项变更更正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当场办理。 |
昆山落户最新攻略(2020年7月实行)您真的了解吗 详情点击《 昆山落户政策放宽2020-昆山迁户口最新政策2020 》 大家好,我是落户咨询高级专员王明远,在...
昆山落户政策放宽2020-昆山迁户口最新政策2020 详情点击《 昆山落户新政策 》 1.政策依据 ①《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
昆山落户新政策 2020昆山落户政策新政发布后一直备受关注,因为昆山户口直接关系到务工人员小孩子读书,申请保障性住房,医社保养老等等问题。小编...